法律分析:
(一)营业执照变更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工商所办事大厅窗口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进行申报。
(二)营业执照变更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工商所办事大厅窗口对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三)营业执照变更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营业执照变更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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