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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概述

2020-02-2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二)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

(一)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四)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六)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有哪些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只能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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