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部分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人未被关押,而有的被告人已被羁押。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未被关押的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缓刑的条件而决定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逮捕归案时,案件将无法审理,而部分被告人已被关押,因此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分案审理。另案处理是指另外以一个案号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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