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的主旨是:对于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迅速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应送交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起诉;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对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制作相应报告书并不予立案;对于认定有犯罪事实且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制作立案报告书并予以立案。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虚森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
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进行证据收集与调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他们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然后,他们会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手段,如勘验现场、搜查、讯问等,以获取相关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他们会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立案。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他们将按照法律程序进一步展开调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非常重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他们会迅速审查案件或犯罪线索,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轻微案件,会送交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起诉;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会按法律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会制作相应报告并不予立案。对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制作立案报告并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与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他们的努力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态猜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帆誉型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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