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部分、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费:按100%享受(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基金支付)。
8、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基金支付)
9、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10、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基金支付)。
11、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基金支付)。
12、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等费用。
二、特别提示:1.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劳动合同实际终止、解除时的上年度;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根据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3.2013年8月19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所发生的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陪,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原办法则不能兼得)。4.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部分、主张工伤赔偿的大致步骤第一步、工伤的报告与工伤认定的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如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及时报告,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及时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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