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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不

2022-09-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对于违约金,民法典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偿性,并坚持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违约金分别情况来对待:

(一)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民法典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二)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通说认为它是惩罚性违约金,理由是它不论这一迟延履行是否造成损失,都得承担违约金责任。我们认为它同样只具有赔偿属性,理由是:民法典另款规定,只不过是为了区别它和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同实际履行在能否并用上的不同而已。

因为约定不履行违约金的,因其赔偿性而替代了合同的实际履行;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却不能替代实际履行,并不是强调或表明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同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有着惩罚性与赔偿性的区别。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并用吗

(一)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585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二)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此时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

(三)我们也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尽管在实践中很少。说它在实践中很少,是因为民法典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民法典第583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并用

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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