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职工怀孕期间更换工作单位,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不影响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参保缴费正常的,不影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