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由国土资源局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办理时,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土地其他权利的登记申请书;还需要带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借款人不是抵押人,还需要提供抵押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协议书,以及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还有土地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备案表;如果是土地与房产同时抵押的,还需要提供房屋其他产权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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