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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宣告无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2024-03-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个体经营户王*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权的宣告无效。

选项A.B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的“一剪没”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的相关规定。

选项C.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已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提示】依据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本题选项设置已经不符合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故本题没有正确答案。请学员按最新的法律规定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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