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主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况都属于工伤,同时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如何适用于不同行业?
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方式如下: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制定了一套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工伤认定标准。其次,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和工作环境,重庆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重庆市工伤认定机构会根据事故的性质、伤害的程度、工作任务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总体而言,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的适用性能够覆盖不同行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适用于不同行业,确保公正准确。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受伤、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车祸受伤等。工伤认定机构综合评估事故性质、伤害程度、工作任务性质等因素,确保权益保障。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适用性广泛,灵活调整,为劳动者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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