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意出庭应诉,考虑寻求律师的代理服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等,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意出庭应诉,因此他们考虑寻求律师的代理服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它。
拓展延伸
能否不出庭:离婚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出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席。但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因此,离婚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出席离婚案件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法院也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结果不利于自己。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意出庭应诉。为了维护公正,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被告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无法到场的原因。虽然情况包括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或路途遥远等,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因此,寻求律师的代理服务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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