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期间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期间产生的债务,若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则是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坚持的原则是共债共签的原则,同时也明确以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需求,消费类型和消费层次,也出现了多样化和高端化的发展情况。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首先,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例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金额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一定是个人债务。如果一方借了大额的外债,但是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债权人也确有证据证明投资经营后所得利润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未举债夫妻另一方分享了相应的经营收益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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