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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