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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人资格的规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主观: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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