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断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的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我们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指的是同一个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当然了,这种注意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规范操作的规程并不能全部穷尽。所以,我们要根据该医务工作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的时候,其医疗技术、医疗措施、注意的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时期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工作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遵循的同一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