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一、主犯要从重处罚吗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刑事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实践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从重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量刑标准降低,也是从重处罚的法律效果,比如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对首要分子是否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对主犯没有明文规定要从重处罚,不等于对其处罚与对单个人犯罪的处罚幅度持平。单个人犯罪仅仅对其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主犯则除要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之外,首要分子要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即集团的所有成员根据集团宗旨所犯的罪行。这其中,有的是首要分子自己实施的,有的是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处罚,主犯则按其所参与的(其参与的程度甚至很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也就是说,首要分子、其他主犯要对不是其本人实施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已经是加重了对主犯的处罚,体现了对共同犯罪的处罚高于对单个人的犯罪。如对贪污主犯的处罚,1988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主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而根据现行《刑法》,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共犯都应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负责。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原则,仍然是从重的。只不过修订前的刑法是显性从重,而修订后的刑法是隐性从重,体现在定罪从重,即对不是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有条件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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