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权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包含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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