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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关系

2022-07-0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一、级别不同。(一)中级人民,是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二)高级人民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其上级为最高人民,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受案范围不同。中级负责本市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基层上诉的二审案件。高级负责全省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市中院上诉的二审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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