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规定,最多延迟3天,还款差额10元以内,将不再收取罚息。《公约》规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还款提醒,并且提供至少3天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还款日过后的3天内,持卡人还了钱,银行都应该视为全额同期还款,不得罚息。注意:3天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银行还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即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并且未还款额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应该视为持卡人全额还款。信用卡逾期后,银行通常一般会以以下形式催收:
(一)短信催收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二)电话催收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三)上门催收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四)法院起诉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五)外包催收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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