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车辆被人偷去用作犯罪行为,当事人是不需要负责的,其也属于受害人的范围。《民法典》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化型抢劫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
二、肇事车主不负责任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车主出租或出借车辆且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3、机动车经买卖并交付的,无论是否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三、入户抢劫和入室盗窃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与刑罚不同。《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着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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