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人至医保所居民医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2、申请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3、经办人员核对参保人基本信息,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
4、申请人凭《退款通知单》至财务结算窗口办理医保退费手续。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其本人或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结清后办理终止(中止)参保手续,但不办理退费手续,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中止)。
注:退医保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
3、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人办理退保手续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学籍或户籍转出相关证件或证明;
6、参加其它医保的医保凭证;
7、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8、应征入伍人员提供入伍证明;
9、原专用收款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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