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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