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在父母死亡和没有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或者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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