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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营困难单位可以停止缴存所有员工公积金吗?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不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因此,公司经营困难且员工未离职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停止缴存所有员工住房公积金,仅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房金中心〔2020〕3号)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或《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需提供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书面意见;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近两年)、工资报表(近两年)、第三方审计报告(近两年)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心自接收单位相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并提交下一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单位不办理补缴、也不再次办理缓缴手续的,中心可将其视为欠缴1年(含)以上的“正常”单位,对其进行封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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