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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否能退款?

2020-07-2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旨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权,并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的标准包括司法实践中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该罪的惩罚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

法律分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的标准

1、司法实践中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集资诈骗罪的惩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集资诈骗罪能否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实践中一般统称非法集资。但是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集资时所声称的“项目”是否成立。如果是虚构的,就是诈骗,如果是真实的,也将集资款用于项目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类案件如果走到公安机关立案,一般就是出现了竞付危机。而实践中能够在立案之后将所欠款都还上的,是极少数。实践中已经扣押的赃款可以在刑事判决之后,根据法院查清的事实,按比例地偿还给欠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诉讼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投资人要求退款只能走刑事诉讼程序

吴万凯指出,上述三个案例反映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集资参与者主张退款在程序上只能选择刑事诉讼,没有其他路径可走的现实。

产生这一现实的法律依据除案例中相关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意见》第七条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指的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退款问题则是该罪行为所引发的一个热点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罪所涉及的退款问题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的:

1. 集资人返还集资款本金和利息:对于集资人而言,如果已经筹集到了资金,那么在无法继续进行集资活动后,应当及时返还集资款的本金和利息给受害者,以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2. 集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集资人没有能力偿还集资款,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3. 集资人返还集资款的损失:如果集资人已经清偿了集资款,但受害者仍然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集资款,那么集资人应当返还受害者的损失,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4. 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处置:对于集资诈骗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司法处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集资诈骗罪退款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集资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发生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结语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集资诈骗罪的标准包括司法实践中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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