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出于履职目的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传播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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