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及相关责任追究。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或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或超过3个月未还,应立案。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挪用公款罪适用于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及其委派人员等,涉及共谋者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挪用公司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涉嫌挪用公司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也应予立案。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或者未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也将受到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