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6、“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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