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有三种处罚,具体如下:
1、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3、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签发支票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1、不准更改签发日期;
2、不准更改收款人名;
3、不准更改大小写金额。
按照《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如若更改,即成为无效票据;
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即签发超过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
5、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6、I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的空白支票即指事先盖好印章的支票。携带该种支票外出,遗失后将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7、不准签发有缺陷的支票。有缺陷的支票表现形式主要有:
①印鉴不符,即支票上的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或是支票上的印章盖得不全。银行审查出印鉴不符时,除将支票作废退回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戳记用印油而不用印泥的支票,或印章字迹间模糊不表的支票。
③污抽支票,即票面破碎、污损,无法辨认或字迹不表的支票。
④账号户名不符,或户名简写的支票。
⑤更改处未盖预留印鉴的支票。
⑥付款单位已清户的支票。
⑦未填写用途或所填用途不当的支票。
⑧不是按规定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书写的支票。
⑨购买未经批准的专控商品的支票。
⑩非本行的支票。
8、不准签发用途弄虚作假的支票。签发用途不真实的支票,系套取银行信用行为,银行一经发现,按违反结算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9、不准将盖好印鉴的支票存放于他人处让其代为签发,以防形成空头支票或经济诈骗。
(二)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1、支票要按顺序编号连续签发,不得跳号;
2、日期中的年份要写完整,不得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成99年;
3、收款人必须写全称,不得写简称,防止户名不符,形成退票;
4、签发人开户银行名称用刻好的银行小条章(向银行购买支票时盖好)加盖清楚,不要手写(银行会计规范化管理要求);
5、签发人对本单位账号要写,最好也用小条章;
6、注意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的准确填写,防止签成无效支票;
7、其他更改的地方要加盖预留印鉴,使用印泥;
8、由于现行支票上没有付款单位名称栏目,必须使用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所以印章一定要清楚;
9、不得用蓝墨水填写。总之,要遵照银行的规定,不可自以为是。
(三)要由专人签发。支票应由财务部门分派专人保管、签发,不要多人插手,以便分清责任。如今,支票打印机也陆续在财会部门中使用,对此要明确出纳专人使用管理。
二、开空头发票的法律责任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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