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刑罚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包括动机、手段、违法所得等因素。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秘密窃取、有形或无形财物等。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包括扒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网络盗窃。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标准
盗窃罪罚金数额一般由法院按照犯罪情节确定。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
二、盗窃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刑事责任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盗窃案件作案手段有哪些
1.扒窃:在一些公共场所,趁别人不注意的时候,对别人身上的财物进行偷取;
2.入室盗窃:非法进入到别人的生活区域,对室内的财物进行窃取;
3.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犯在身上准备刀具、利器等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物品,利用凶器对他人身体部位进行逼迫盗取财产;
4.网络盗窃:是目前比较先进的盗窃手段,通过发送病毒载体或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钱财骗取。
结语
盗窃罪的罚金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决定了罚金的大小。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手段包括扒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网络盗窃等。以上为盗窃罪的相关要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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