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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