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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况,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不一定是国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延伸

国有企业上市:法律与经济的交织

国有企业上市涉及到法律和经济两个重要领域的交织。从法律角度看,国有企业上市需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透明、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上市的程序和条件,如审批程序、资产评估等要求。从经济角度看,国有企业上市可以为其带来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然而,国有企业上市也面临着市场风险、股权结构调整等挑战。因此,在国有企业上市的过程中,法律和经济应相互协调,以实现国有企业上市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上市公司不一定是国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通过。此外,上市公司还设有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职位。国有企业上市涉及法律和经济两个领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能为企业带来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促进企业发展。在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法律和经济应相互协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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