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感谢各位律师朋友对我所提问题的认真对待。我同朋友合伙主要是做面向超市供应食品货品方面的生意,因启动资金有限,我们计划注册一家个体性质的贸易商行,而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企业。主要是考虑到注册非公司性质个体商户的相关政策不了解,也是担心合伙的方式处理不当,影响朋友之前的关系,故有拜托各位律师朋友出出主意之举,再次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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