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刑法,属于非法侵占,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哄抢、破坏。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情况,被扣留车辆的行为涉嫌违法,可求助公权力机构或提起诉讼。交警可在超载、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等情况下扣车。交通肇事车辆扣押规定包括事故勘验、证据收集,必要时可扣留车辆进行鉴定,但需妥善保管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车辆可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一、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什么法律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刑法;这是属于非法侵占,触犯了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如果你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形的话。他人私自扣留你车辆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请向社会公权力机构求助:拨打110报警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车
交警在客运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可以扣车。
三、交通肇事车辆扣押规定有哪些
交通肇事车辆扣押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结语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触犯了刑法,属于非法侵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破坏。如不存在债权债务,他人私自扣留车辆已涉嫌违法,可报警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交警可以在超载、未悬挂号牌、未放置合格标志、未随车携带证件等情况下扣车。交通肇事车辆可被扣留以便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但应妥善保管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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