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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过户车辆需要哪些手续?

2023-05-1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离婚车辆过户需要办理如下相关手续:1、起诉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持法院的判决书或执行书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协议方式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第三方代办过户机构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五)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六)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七)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过户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哪些流程

车辆过户,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有:1、携带本人驾驶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向办理动产过户中心出示相关材料并领取一张申请表,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后,可以办理转移受理登记。2、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车主将原驾驶证、原登记表等材料交于车管处,相关人员检查记录表和相应材料,确认无误后,车主相关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了;3、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新的车主签名确认,管理人员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待受理后,即可完成过户手续。《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离婚后户口迁出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户口迁出的,有3个步骤。分别是:1、可带着原户口簿和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分户或迁转手续;2、当地公安派出所会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分户、立户的规定进行办理;3、一方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离婚后需要什么手续才能迁移户口?

离婚户口迁移需要的手续:离婚当事人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即可。《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户口迁出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户口迁出的,有3个步骤。分别是:1、可带着原户口簿和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分户或迁转手续;2、当地公安派出所会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分户、立户的规定进行办理;3、一方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离婚证丢了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一方离婚证丢了需要进行补办。补办方式是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该内容由 王文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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