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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公签合同,但付款私对私可以嘛?

2020-10-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虽然要求把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的一方,有可能违法(违反财务制度,有可能偷税漏税),但在私法领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合同有约定就可以。

如果企业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与购货单位签订了对公订货合同,作为供应方,完成了合同产品货物的交付,对应收的货款部分,可以由销售单位的员工个人收取,如销售人员代收货款。但收取货款后,收款人要及时将款项缴存单位账户,这样全过程的账务处理就是完整、合法的了。

所以,虽然公对公签合同,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私对私付款,但是为了减少风险和麻烦,建议公对公转账,目前国家税务严查对私转账,有一定风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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