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院判居住权去哪里登记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介绍了居住权登记的地点和最新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时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文章也提到了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而房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不具有转让、继承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关于居住权登记的地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时,需向房屋所在地(即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在地区)的县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应当以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并且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关于居住权有哪些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八百九十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八百九十二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不动产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租赁、居住、自住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内,将居住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居住权人转让居住权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居住权人的居住费用。居住权人有权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居住权价款。居住权人可以凭居住权专用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居住权人发放居住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居住权证书是居住权人证明其居住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结语

居住权登记的地点为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且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