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2%的责任。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支付第三次赔偿的,出卖人应当将第三次赔偿通知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要求返
法律分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2%的责任。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支付第三次赔偿的,出卖人应当将第三次赔偿通知买受人。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的;(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或者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三。交付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实行双补偿需要注意三点:
1;
2。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惩罚性赔偿金的双倍不是合同金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价的双倍,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不同。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对于买方来说,需要注意的双重赔偿包括违约金和定金。
首先,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履行合同,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不能过高或过低,应该在市场行情合理范围内。
其次,定金是在买方支付房屋价款时支付的,用于保证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履行合同。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定金作为赔偿。定金的数额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不能过高或过低,同样应该在市场行情合理范围内。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定金的相关规定,并在签署合同前与卖方充分沟通,避免因为对这些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出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在交付阶段,如果房屋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原则处理。购买商品房时应重视双补偿原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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