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以下这些材料: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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