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户籍信息不需要更改,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住房公积金不需要重新变更。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只采集了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没有采集职工的户籍性质方面的信息,因此,但户籍性质发生变化后,并不会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使用。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的情况如下:
1、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实际不一致;
2、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住房地址、住房支出金额等房屋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3、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限额与住房实际支出不一致;
4、离婚后解除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双方的配偶关系关联;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包括:变更联名卡卡号、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终止联名卡制卡流程、联名卡恢复;
6、变更约定提取日、变更约定提取周期、停止约定提取;
7、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籍贯、婚姻状况、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职业、职务、职称、户口类型、家庭月收入、家庭地址、家庭邮编、电子信箱、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户籍性质发生变化时,住房公积金不需要重新变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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