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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共同财产?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2013年,市民周先生再次来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王女士也同意了周先生的请求。然而,王女士提出要求分得周先生公积金账户中的一半,引发了周先生的异议。根据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春波的认为,公积金虽然表面上看为周先生个人单位发放,但实际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同于其他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无法实际分割周先生公积金账户内的

法律分析

2012年,市民周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发生离婚纠纷,第一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之后,两人关系没有改善。在2013年,周先生再次来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王女士也同意了周先生的请求,但是她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周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上有3万多元,她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对此,周先生提出异议,他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头,因此没有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一时间俩人僵持不下,离婚官司也陷入僵局。

针对这起纠纷,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柳春波律师认为,公积金表面上看为周先生个人单位发放,实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积金作为一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同于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离、退休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无法实际分割周先生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数额。同时,王女士也并非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柳律师建议王女士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可以确定该款项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判决由周先生返还王女士应得部分的金额。

结语

2012年,市民周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发生离婚纠纷,第一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之后,两人关系没有改善。在2013年,周先生再次来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王女士也同意了周先生的请求,但是她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周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上有3万多元,她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对此,周先生提出异议,他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头,因此没有办法将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一时间俩人僵持不下,离婚官司也陷入僵局。

针对这起纠纷,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柳春波律师认为,公积金表面上看为周先生个人单位发放,实质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积金作为一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同于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离、退休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女士无法实际分割周先生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数额。同时,王女士也并非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柳律师建议王女士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可以确定该款项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判决由周先生返还王女士应得部分的金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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