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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资是否属于合法

2020-08-1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农村集资采取下列行为方式,则不合法: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教育集资的;

(二)超过审批数额、范围进行集资的;

(三)借教育集资之机搭车进行其他集资的;

(四)贪污、克扣、挪用教育集资款物的;

(五)擅自改变教育集资用途的;

(六)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

(一)学校危房消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规模已达到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贫困乡、贫困民族乡及镇;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四)财政教育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够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三、三资简介

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3、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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