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森工企业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2023-01-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根据国务院批准,针对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自2005年12月31日起,税务部门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本通知还指出了“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定义,并列出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批准,关于“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1、针对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自2005年12月31日起,税务部门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3、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拷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拓展延伸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森林工企业可以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进行综合利用,并享受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森林工企业的发展,还有助于提高次小薪材的使用率,进一步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对于森林工企业而言,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