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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