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羁押于看守所的嫌疑人,是不用交生活费的,如果需要给其送一些生活用品或零花钱,看守所有专门管理这项工作的人,可以负责登记传送。
具体情况可到所羁押的看守所进行询问。
看守所必须要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当提供衣物。嫌疑人家属非必须要为其提供生活费的。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看守所的人是拿不到家人给的生活费的,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如果有正当用途时,可以使用家人给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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