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的差异表现在适用对象、减刑次数和内容三个方面。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行的。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考验期内进行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在监狱执行相应的刑期。
法律分析
假释和减刑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
2.减刑次数不同: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行的。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考试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减刑可以适用很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考验期内进行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在监狱执行相应的刑期。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提交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遵守监管、接受教育和改造而悔改的制度,不再危害社会;
拓展延伸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与假释、减刑的界限在哪里?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与假释、减刑是刑罚中的四种不同刑罚形式。其中,管制是指限制犯罪分子在特定区域内的自由,但不剥夺其身体自由;拘役是指限制犯罪分子在特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假释是指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满后,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而被允许提前释放;减刑是指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间,因其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而减轻其刑罚。这些刑罚形式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刑罚的期限上。犯罪分子在不同的刑罚形式下,其自由程度和时间长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这些刑罚形式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人身自由和刑罚期限上。
结语
假释和减刑的差异表现在适用对象、减刑次数和内容三个方面。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减少刑期;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提前释放,在监外执行考验期内进行考验。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