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的意见》允许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申请人需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证件工本费。受理点将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然后在法定时限内制作与核验发放证件。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办理时间为60日内,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延长,费用为20元或40元。
法律分析
一、身份证丢了是否可以在异地补办
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查找户口所在地在目前生活的地方是否有异地办理身份证的办事处,通过互联网搜索或朋友处获得信息。若有,即可前往办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结语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具体流程是,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证件工本费。受理点会将申请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签发。在法定时限内,居住地公安机关会制作、核验并发放新证件,申请人凭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为20元,损坏和丢失补领的费用为40元。办理时间一般为60日内,但交通不便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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