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法院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分为“可以指定辩护”和“应当指定辩护”。
1、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2、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具体而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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