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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