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联丢失的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收票方丢失专票,专票已认证:收票方如要正常抵扣,需要由开票方提供该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收票方依据上述两项文件向主管税务申请,待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进项税抵扣。5、收票方丢失专票,专票尚未认证:同样,需要开票方提供该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收票方先到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经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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